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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京山商会章程

一、总则
二、职能
三、会员
四、本会组织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五、本会的经费和财产
六、附则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 本团体名称: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。
第二条  本团体系民间组织。会员为在广东境内常住或工作的京山籍同乡。
第三条  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以“连结乡情、排忧解难、商机共享、回报桑梓”为宗旨,合法开展活动。
第四条  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要团结京山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,积极开展信息交流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扩大营销市场,促进商贸交流。并协调各方的关系,为会员排忧解难,调解纠纷,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生活中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  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根据独立、平等、互相尊重、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,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。

第二章  职能
第六条  本团体作为一个“连结乡情、排忧解难、商机共享、回报桑梓”的沟通桥梁,其任务、职能是:
(一)举办有益的联谊活动,加强联系,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,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。
(二)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,为繁荣广东和京山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。
(三)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。反映成员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。在成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作用。
(四)为成员提供市场、技术和商品信息。积极推动成员之间,成员与广东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。
(五)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,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联谊会、信息交流会。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、访问。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,开拓国际市场。
(六)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明,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。
(七)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 本团体的成员为在广东境内常住或工作的京山籍同乡。
第八条  居住和工作在广东的京山籍人士,拥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组织并能在其中积极工作,执行本会决议的,可以申请加入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。
第九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二) 在本会会议和有关刊物、网站上参加讨论并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。
(三) 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四) 分享信息,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(五) 向本会组织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告,并要求本会给予负责的答复和帮助。
(六) 对本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,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。
第十条  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认真学习本会章程,努力进步,提高个人素质和为本会会员服务的本领。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,带头积极参加广东的经济建设,带动京山人士为改善其在广东的社会、经济地位而艰苦奋斗。
(三) 坚持本会和全体会员利益高于一切,克己奉公,多做贡献。
(四)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自觉遵守本会纪律,严格保守本会秘密,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。
(五) 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,忠诚老实、言行一致,坚决反对本会内的一切分裂活动。
(六) 随时保持和本会的密切联系,及时向本会反映各种信息和要求,维护京山人在广东的正当权益。
(七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八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。
第十一条  申请加入广东京山联谊会暨广东京山商会的人,须向本会索要入会申请书,认真填写。有关本会地区性联络处应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、品质、经历和工作表现,向其解释本会章程,并向上级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。申请须由本会审核批准。
第十二条  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会员缺乏团体意识,不履行会员义务,不符合会员条件,经帮助仍无转变的,应劝其退会。

第四章 本会组织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 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任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 理事会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任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 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常务副秘书长、各联络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推举名誉会长、顾问和聘请法律顾问;
(十)决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其它相关事项。
第十六条  理事会由会长、秘书长提议召开,理事会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落实情况;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性工作。 
(三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第十九条  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提议召开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六)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 本会负责人是本会事业的骨干,是会员的公仆。选拔本会负责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、任人唯贤的原则。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各级负责人必须遵守本章程,坚持实事求是,认真调研的原则,讲实话、办实事、求实效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有实践经验,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、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 本会各级负责人任期三年,期满后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改选,可连选连任。
(一)名誉会长由上届会长担任。
(二)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,各联络地区实行副会长负责制,以确保各项活动高质、高效完成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期间,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。

第五章 本会的经费和财产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经费的来源
(一)会费
(二)会员捐赠;
(三)企业、政府赞助; 
(四)中介服务费用等。
第二十四条  本会的费用支出:
(一) 办公费用;
(二) 业务费用;
(三) 公关费用;
(四) 资料、会刊费用;
(五) 会议暨联谊活动费用;
(六) 其他杂项支出。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经费属于本会全体会员所有,用于本会工作的正常开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在组织召开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及组织会员活动时,因聚餐、娱乐等消费产生的费用由参加人各人均摊或各自付账,不纳入本会经费支出之列。
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依据经费独立原则,建立预算、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。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。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的财产、经费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和任意调拨。如发现这种违纪行为,本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其退还并公之于众。如有违法行为,本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八条  本章程自本会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。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条  本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挂靠于省协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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